催款公告
来源:南方都市报
08-07 00:00
张林先生:
2010年7月份,本人与深圳市中现实业有限公司、洪鸿、黄碧芳、刘锦新企业借贷纠纷执行案件【案号为(2010)惠城法执字第55号】中,本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将名下深圳市龙岗中心城34区龙城华府4号楼商场101和4号楼商场201以及2号楼底层01、02、03、04号商铺依照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价格40,410,125元抵偿给本人,因所欠债务金额少于上述商铺评估价格,本人应回补给被执行人差额,因此本人向您借款22,570,000元用于支付上述差额。
上述房产过户到本人名下后,贵我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本人将深圳市龙岗中心城34区龙城华府4号楼商场101和4号楼商场201两套房产按照评估价格38,516,865元转让给您,抵扣本人向你的借款人民币22,570,000元后,你仍需向本人支付房款15,946,865元;双方当时约定房产过户后,你以上述房产向银行按揭贷款支付所欠房款。
2010年8月4日,贵我双方办理完上述两套房产过户登记到您名下的手续,你取得房地产证。办理完过户手续后,你却因涉嫌犯罪被警方通缉而逃匿,就此一直没有支付房款,上述房产也被警方查封,警方也与本人联系并就此作了询问笔录。之后,本人虽然一直与你的亲属保持联系,希望协调解决此事,但至今没有结果。
因本人无法联系上你,且你涉嫌犯罪公安机关还在侦查过程中,因此本人特发本催款公告,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天内清偿全部拖欠房款本息。
公告催款人:江夏勤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