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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 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或可诉讼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草案)》,提出授权市残联、妇联可作为诉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张小玲 12-29 00:10

南都讯 记者张小玲 深圳拟将未按照无障碍标准规范进行建设或者损坏、侵占无障碍设施,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纳入民事公益诉讼范围,昨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草案)》提出,授权市残联、妇联可以作为诉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建议建立残疾人智慧服务平台

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46次会议昨日审议了《深圳经济特区无障碍城市建设条例(草案)》,为发挥公益诉讼在无障碍城市建设中的作用,强化对无障碍城市建设的司法保护,《条例(草案)》扩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民事公益诉讼范围和主体范围的规定。将未按照无障碍标准规范进行建设或者损坏、侵占无障碍设施,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纳入民事公益诉讼范围,并授权市残联、妇联可以作为诉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条例(草案)》聚焦无障碍城市建设中社会服务的关键环节作出创新,明确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建立需求评估、产品展示体验、适应性指导训练等服务链条,推广远程服务、社区服务、上门服务模式;要求制定康复辅助器具适配目录,开展康复辅助器具评估和适配服务;完善康复辅助器具检测认证制度,建立康复辅助器具检测认证平台;建立无障碍设施、产品和公共场所认定制度,为残疾人辨识和使用提供便利和导引;建立残疾人智慧服务平台,为残疾人及其他有需要者提供智能化、信息化、精细化服务。

建议把智慧城市与无障碍城市

一体规划、同步建设

《条例(草案)》要求有关部门制定专项发展规划应当与无障碍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相衔接,并将无障碍城市建设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条例(草案)》规定资助居家无障碍改造;紧急呼叫系统增加一键呼叫、转移呼叫功能;规定无障碍厕所建设范围,扩大无障碍电梯建设范围;鼓励出租车无障碍、网约车平台提供无障碍约车服务以及食品药品的无障碍信息支持。

《条例(草案)》规定政府应当把智慧城市与无障碍城市一体规划、同步建设,全社会应当积极推动前沿科学技术和新基建在无障碍城市建设中的广泛应用;明确相关网站和智能应用终端应当达到信息交流无障碍标准;要求通信终端设备制造商提供无障碍信息交流相衔接的技术和产品,鼓励有关企业在各种场景中提供无障碍信息交流支持服务;建立全市无障碍基础设施信息数据库,为无障碍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