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全球海洋中心城市建设
深圳环境立法建议增加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内容
南都讯 记者张小玲 建议借此立法契机把“应对气候变化”单列一章,重点在应对气候变化规划、二氧化碳排放达峰等方面研究,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昨日初审《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建议增加“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研究和探索有关地下水禁采区域管控。
赞成条例采用特区立法形式
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46次会议昨日对《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初步审议。初审意见认为,考虑到《条例(草案)》对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变通和突破,具有探索性、创新性特点,赞成条例采用特区立法形式。
初审意见建议结合深圳实际,进一步加快生态环境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创新生态环境治理机制,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率先构建生态环境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的“深圳经验”“深圳模式”,为其他省市相关立法提供有益借鉴。
《条例(草案)》中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的内容较为原则,涉及任务考核、管控制度措施、监督体系等微观内容也略显不足,可执行力有待加强。因此,建议借此立法契机把“应对气候变化”单列一章,重点在应对气候变化规划、二氧化碳排放达峰、碳市场建设、碳排放监测、碳汇能力、气候风险评估、气候投融资等方面进行研究,进一步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激励保障措施、监督考核机制等,全面提升应对气候变化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尽快融入生态环境法治总体布局,为未来应对气候变化专门立法奠定基础。
建议增加“地下水污染防治”内容
初审意见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研究和探索有关地下水禁采区域管控、重点污染源管控、地下水监测和评价、跨区域和跨流域的综合治理等方面的制度,健全和完善地下水环境的监督管理机制,为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另外,建议在《条例(草案)》中增加有关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在建立陆海联动污染治理机制,构建“海域-流域-陆域”海洋环境保护体系、海洋生态环境监测预警协调机制、海岸带保护和修复等方面进行研究和完善,以促进全球海洋中心城市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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