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午或夜间建筑施工产生噪音拒不改正 纳入按日连续处罚范围
南都讯 记者张小玲 为落实“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深圳完善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将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午或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建筑施工作业,拒不改正的行为纳入按日连续处罚的范围。《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2021年6月29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作为深圳生态环保领域基本法,将为深圳生态环保工作提供全面系统的法治保障。
《条例》立足于深圳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基本法的定位,在全国率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全链条立法。同时,《条例》紧紧围绕“可持续发展先锋”的战略定位、率先打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典范的战略目标,总结和固化已有环境保护好的经验做法,并作出了一系列制度创新。
为了提高相关标准的执行效力,《条例》授权市政府相关部门编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生态环境强制性地方标准,和严于国家标准的产品环保强制性地方标准,并鼓励企业和社会团体制定和实施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相关企业、团体标准。
为了进一步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责任,鼓励建设单位主动提升建设项目对环境的积极效益。《条例》规定“鼓励建设项目开展环境效益评价,重点评价建设项目在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环境质量改善等方面的积极效益。环境效益评价报告可以作为专项资金补贴、政府投资、绿色投资、绿色产业认定的重要依据。”
为了突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重要性,《条例》专设一章,对应对气候变化一般性工作、碳达峰和碳中和、碳排放权交易等进行了规定。
为落实“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条例》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优化完善。补充细化上位法关于环境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如对违法设置污水入海排放口,在海上违法倾倒泥沙,工业园区经营管理单位未履行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等行为的处罚,增强制度刚性约束。
另外完善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在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的情形外,将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午或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建筑施工作业,拒不改正的行为纳入按日连续处罚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