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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最高罚5000万元 深圳数据条例明年1月起施行

条例规定处理个人数据应征得自然人同意,自然人有权拒绝用户画像和个性化推荐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张小玲 07-06 00:00

  南都讯 记者张小玲 违反有关规定的,侵害其他市场主体、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节严重的,处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等。《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于2021年6月29日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处理个人数据应征得自然人的同意

  

  深圳市人大昨日解释,深圳作为全球重要的电子信息和数据产业基地,其商贸、金融、物流、通信等数据的生产量处于全国前列。同时汇聚了超过300家大数据企业,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大数据产业链,在数据催生下的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也在蓬勃发展。《条例》率先在立法中探索数据相关权益范围和类型,明确自然人对个人数据依法享有人格权益,包括知情同意、补充更正、删除、查阅复制等权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合法权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享受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财产权益,可依法自主使用,取得收益,进行处分。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数据处理活动,《条例》借鉴国际主流个人数据立法的规定,确定了以“告知——同意”为基础的个人数据处理规由:一是处理个人数据具有告知义务,应当在处理前向自然人告知数据处理者的基本信息,处理个人数据的种类、范围、目的和方式等。处理个人数据应征得自然人的同意,在其同意的范围内处理其个人数据,不得通过误导、欺骗、胁迫等违背自然人真实意愿的方式获取同意,并对同意规则的例外情形做出规定。

  在拓展生物识别技术应用的同时,避免生物识别数据的滥用,《条例》对处理生物识别数据作出了处理其他数据更加严格的规定,要求处理生物识别数据时,除该生物识别数据为处理个人数据目的所必需,且不能为其他非生物识别数据所替代的情形外,应同时提供处理其他非生物识别数据的替代方案。

  

自然人有权拒绝个性化推荐

  

  为尽可能尊重和保障自然人对处理其个人数据的决定权的同时,不阻碍用户画像和个性化推荐等新兴数据应用技术的发展,《条例》首创性地规定,数据处理者基于提升产品或服务质量的目的,对自然人进行用户画像的,应明示用户画像的主要规则和用途;自然人有权拒绝数据处理者对其进行上述用户画像和基于用户画像进行的个性化推荐,数据处理者应为其提供拒绝的途径。

  针对未成年人用户画像问题,虽然未成年人用户画像有诸多有益应用,如在线教育App针对不同特征的学生制定相应的教学方案,但由于未成年人缺乏基本的辨识认知能力,难以辨别对其进行的个性化推荐是否符合其自身利益。《条例》首次在国内立法中明确,除为维护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征得其监护人明示同意外,不得向其进行个性化推荐。

  针对数据要素市场“搭便车”、“不劳而获”、“大数据杀熟”等竞争乱象,创新性规定市场主体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其他市场主体的数据,或利用非法收集的其他市场主体数据提供替代性产品或服务,侵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通过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在数据要素市场竞争等。《条例》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的,侵害其他市场主体、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