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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期待制度承接协同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南都社论 10-27 01:48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从《个体工商户条例》到《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绝不仅是规范称谓上的几字之差,而有不少理念、性质的根本性迭代,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的说法,就是“脱胎换骨”。

  新条例更为突出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立法主旨,向全社会重申国家鼓励和扶持发展个体工商户的坚定立场与鲜明态度。在法治与市场的最大制度托底下,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受到法律保障,并且依法享有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权益,这一点已经成为弥足珍贵的全民共识,成为国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石。

  近年来,国家为支持包括个体户在内的小微企业发展,出台一揽子税费支持政策。在减轻个体户税负方面,个体工商户可享受免征增值税阶段性优惠政策,符合条件还可享受退还存量和增量留抵税款,其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个人所得税,还可享受减半征收等等。

  从登记、管理转型为鼓励、促进,新版条例中政府公共部门的角色定位、职责使命有了非常明显的变化。条例从国务院、各部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三方面,明确各级政府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职责任务,规范表述中不乏服务性的立法措辞与明确要求,并明示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其中的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责。

  不仅如此,新规还因应近年来市场监管的最新进展,让个体工商户的权益保护对接国家反垄断的最新进程。条例明确,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入驻条件、服务规则、收费标准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线上经营提供支持,“不得利用服务协议、平台规则、数据算法、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个体工商户进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新规吸纳了近年来国家规制平台强迫或者变相“二选一”的制度成果,有助于在庞大平台经济之下较为弱势的个体工商户群体不被裹挟。

  同时,新规对政府部门明示颇多禁止性条款,要求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不得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歧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向个体工商户变相收费或擅自扩大收费范围,不得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等等。看似已经“老生常谈”的一应禁止性条款,事实上也同样需要不止于行政法规协同的制度策应,也期待包括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在内的全流程监督合力。违规收费对接行政复议、诉讼,政府部门作为普通民事主体,在拖欠货款的纠纷解决中是否能够顺畅激活司法救济,同样考验后续一系列制度性的承接、惩戒效能。一旦违规甚至违法犯罪,除了被督促履约、恢复原状,还应当有针对性的责任追究方式。新规就明确,公职人员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出了从行政问责到刑法处罚的责任追究空间,也对制度性的协同提出了要求。

  可以说,不只是《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国家法治体系中不同位阶、层级的规范彼此配合、互为保障,才能构筑科学、成熟的现代社会治理常态运转的良性机制。